113/1/3房屋稅差別稅率2.0

改革背景

  • 現況: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,住家用房屋分為自住、公益出租人使用及非自住住家用,其中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為1.5%-3.6%,地方政府可視房屋所有人持有戶數自行訂定差別稅率。目前有12個縣市按所有人在縣市內持有戶數(縣市歸戶)訂定差別稅率,餘10個縣市按法定稅率下限1.5%課徵。
  • 問題:

➊仍有10個縣市未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,影響房屋稅負合理化成效。
➋「縣市歸戶」無法反映房屋所有人全國持有房屋的全貌。
➌部分房屋空置未作使用、建商未依市況調價而持有多戶餘屋。

  • 改革:

➊109年12月3日行政院院會通過【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】,決議調高多屋者稅率需通盤考量各縣市發展差異、審慎研析全國歸戶房屋稅對租金影響,列中長期措施,視適當時機推動

➋112年7月6日行政院院會通過【房屋稅差別稅率2.0方案】,精進房屋稅制、落實居住正義,5大改革重點一次看!

重點1:提高多屋持有成本

  • 目的:加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利用者的房屋稅負擔,合理化房屋稅負。
  • 作法: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改按全國歸戶及調高其法定稅率,且各地方政府必須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,並採全數累進方式課徵(超過一定戶數全部適用較高稅率,非分別適用各級距稅率〔例如2戶以下均2.4%,3戶以上均3.6%,小財如有4戶房屋,則這4戶都會按3.6%課稅〕)。

重點2:全國單一自住減稅

  • 目的:減輕全國僅持有單一房屋且供自住的家戶房屋稅負擔。
  • 作法:全國單一自住房屋(排除房屋現值超過一定金額的房屋),稅率從1.2%調降至1%。

重點3:出租申報所得減稅

  • 目的:鼓勵釋出空置房屋,增加租賃市場供給。
  • 作法: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(含包租代管),法定稅率從1.5%-3.6%調降為1.5%-2.4%。

重點4:繼承非自願共有減稅

  • 目的:因繼承成為共有房屋所有人,在房屋處分及利用上較難與其他共有人達成共識,致房屋未能有效利用,與自願購入房屋有所不同,應適度減輕非自願持有共有房屋者的稅負。
  • 作法:繼承取得共有的非自住住家用房屋,法定稅率從1.5%-3.6%調降為1.5%-2.4%。

重點5:鼓勵建商釋出餘屋

  • 目的:參酌縣市現行規定訂定建商合理銷售期間,促使建商加速釋出餘屋。
  • 作法:建商新建住家用房屋在合理銷售期間(2年)內者,法定稅率調整為2%-3.6%;超過2年的餘屋則適用一般非自住住家用稅率2%-4.8%。

不受影響

自住3戶社會住宅公益出租人維持稅率1.2%。

修法過程

涉及房屋稅條例修正、資訊系統修正建置及相關輔(宣)導措施等,財政部已擬具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並完成預告,於112年9月21日行政院第3872次院會通過,同日函送立法院審議,於同年12月19日三讀通過,並於113年1月3日經總統公布,將於 113年7月1日上路,114年5月起繳納全國歸戶差別稅率2.0方案的房屋稅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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